
一、《四分律》對授戒者的性別限制
1. 授戒的羯磨對象明文為比丘僧團,
在《四分律·受戒篇》中,關於授比丘戒的條件,明確規定需有「十位比丘」作為授戒之三師七證,以下引文說明:
「若有沙彌年二十,善語言,無惡見,乞求具足戒者,應以十比丘為眾,羯磨與戒。」
——《四分律》卷卅三,受戒篇
說明:戒師須為「十比丘」,沒有提及比丘尼能在其中參與授戒。
2. 三師七證制度
南山律祖道宣在《行事鈔》中,對三師七證(即:和上、教授、羯磨師與七證師)的條件也明確指出,皆須為具足戒之比丘,依戒臘、德行、傳承而定,比丘尼從未被允許擔任其中角色。
二、比丘尼不得為男眾行羯磨
1. 根據四分律與諸部律藏,比丘尼不得參與男眾僧團的羯磨儀式,也不得對男眾宣說羯磨文。羯磨文是授戒的核心儀式,其效力等於僧團認證。
道宣律師在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卷七中明確指出:
「尼不得為比丘作羯磨,亦不得代說羯磨文。」
——《行事鈔·授戒章》
此一律文在律藏與律疏中反覆強調,若羯磨程序不具備正當人選(即為比丘),則整個授戒程序視為非法羯磨(adharma-karman),戒體不成,需重受。
三、僧團承認與戒體成立的原則
1. 授戒不只形式,更關乎「得戒體」與「被僧團承認」。根據律藏與南山律學系統,僧團若未合法參與羯磨,即視為未與戒體相應。
《四分律》卷五十亦明示:
「若非法羯磨,則戒不成,名為假受。」
2. 南山律祖在《行事鈔》中強調:
「雖有形儀若非法羯磨,戒體不入,為失本制。」
意即:無論儀式多隆重,只要戒師、羯磨不符律制,戒體不成。
文/釋智慧 法師